广州某公司专利侵权案

 

广州某公司涉嫌专利侵权,被专利权人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索赔一百余万元,广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本案。

广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后,即速启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要求优先审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广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作为被告代理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中止对侵权案件的审理。

广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作为被告代理人出于止诉的意愿,向原告及原告代理人提出和解意愿,希望原告方提出侵权案撤诉,被告方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撤回;该和解意愿被原告方拒绝。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该侵权案如期开庭,广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人万志香、谢伟(以下称被告代理人)出庭参与审理,并针对原告的诉请及证据提出如下抗辩:

1、原告所提交的保全的电子证据(视频)中,无法清晰看出被告的签名样式,且物证未进行封存,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提供的物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上壳体、下壳体”,原告主张“上壳体、下壳体仅仅为上下方位的表述”,被告主张为“分体式壳体”。被告代理人认为:在出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时,应以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来解释权利要求,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仅公开一种结构,且该结构为分体式壳体结构,所以,权利要求中的“上壳体、下壳体”应解释为分体式壳体结构。

3、基于第2条中关于“上壳体、下壳体”的解释,经过特征比对,被告代理人主张涉案产品未完全覆盖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涉案产品不侵权。

4、被告代理人主张:如果原告坚持“上壳体、下壳体”指上下方位,即为一体式壳体;基于此,被告代理人当庭提交在先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并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该证据中已公开一体式壳体的技术方案。

5、被告代理人主张:原告方的索赔金额一百余万无事实依据,原告方未提供涉案侵权产品的销量、利润、专利的利润贡献率等数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庭审结束后,原告(专利权人)与被告(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庭审中再次交锋,广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侵权案被告)的代理人,提出以下无效宣告请求的代理意见:

1、专利权人的第二代理人作为专利权人所在单位员工,以公民代理身份出庭,但在开庭前仅提供律师证,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该代理委托关系不成立,原告代理人不应参与此次无效庭审、不能发表代理意见、其所发表的代理意见不应被合议庭采纳。

2、在无效宣告庭审开始,无效宣告请求人(侵权案被告)代理人经合议组允许,要求专利权人(侵权案原告)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上壳体、下壳体”的含义予以明确,以清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以免专利权人(侵权案原告)在专利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不一致的解释。

3、在无效宣告庭审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侵权案被告)代理人提供多组证据,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为由,要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经无效宣告庭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而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基于原告的请求,撤回对于被告的侵权起诉。

作为涉嫌侵权被告的代理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代理人,广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直面专利权人的施压,以专业的服务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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