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商标撤三申请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身份证明(个人需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营业执照复印件);
4、被撤销商标的商标号;
5、被撤销商品或服务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少已满3年;
4、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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