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商标变更 商标转让 商标续展 商标异议 商标复审 商标撤销 涉外商标
业务简介

商标复审包括商标异议复审,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注册复审共三项。
商标驳回复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异议复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流程文件

1、《驳回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2、驳回注册商标复审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身份证明(个人需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驳回/部分驳回通知书;
5、商标含义或创意说明;
6、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宣传证明;
7、商标知名度证明;
8、商标使用中所获得的企业及品牌荣誉;
9、其他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1、认真仔细研读商标驳回通知书,确认是否存在明显疏漏;
2、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接受商标被驳回的事实;
3、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积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争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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