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复审 专利无效 专利检索 专利侵权与规避 专利变更 专利年费跟踪与缴纳 涉外专利
业务简介

专利无效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该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决定的一种行政听政程序。提出无效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请求人,原专利权人称为被请求人。在此阶段,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可委托专利代理人进行提交无效请求、答复意见和出庭参加口头审理,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流程文件

需准备的基础材料
(一)请求人
1、请求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涉案专利授权说明书文本1份;
3、根据拟提出的无效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4、其他与无效专利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被请求人
1、被请求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涉案专利授权说明书文本1份;
3、拟反驳请求人无效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4、其他有关材料。

注意事项

1、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2、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3、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4、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5、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如提供期刊杂志的ISSN号等;
6、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国司法管辖的规定,涉及到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目前都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是行政诉讼一审。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二审)请求。二审是终审,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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